开年来债市监管呈“高压”态势,申万宏源、平安证券双双收罚单

2月8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更新两则行政监管处罚规定。证监会分别对申万宏源证券和平安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和出具警示函的处罚措施。

两家券商违规事项均涉及债券发行。具体来看,申万宏源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是承销尽调不规范,部分项目未对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事项进行充分关注和核查;二是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个别项目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事项进行跟踪并及时分析影响。

平安证券则是在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个别项目债券发行利率与承销费用挂钩;个别债券项目尽调不完整,关键要素获取不充分。

由于违反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申万宏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平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开年以来债券监管呈“高压”态势。



开年来,有7家券商因债券发行问题收警示函,1家券商被证监会责令改正,涉及中金公司、中信证券、中德证券、万和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东兴证券等。其中,有3家券商的6名保代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2024年1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债券结构化发行事项及规范债券发行行为进一步规范。

交易所指出,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通知》还提到,承销机构应当加强发行业务询价、定价和配售等过程管理,不得存在承诺发行利率、返费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承销机构在债券包销等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场外协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非市场化发行和交易。

版权声明

本文收集整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网友评论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