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计罚款750万元!奥联电子信披“夸大其实”,或遭投资者索赔
春节前,奥联电子(300585.SZ)披露收到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这也意味着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有结果了。据披露,奥联电子曾高调跨界钙钛矿,造成股价大幅度起伏,其中公司对关键人物胥明军的描述,存在夸大,具有较大的误导性。
事实上,胥明军的专业背景为军事指导自动化。在
2020
年
5
月之前,胥明军从未接触过钙钛矿项目。
对此,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人等合计处罚750万元。
股价坐上过山车
回顾事件,2022年12月9日,奥联电子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钙钛矿投资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奥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南京奥联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光能)并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拟从事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来源:同花顺
一石激起千层浪,奥联电子的股价立马起飞。2022年12月12日奥联电子直接大涨20.05%。复盘看,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2月13日的这波行情,奥联电子的股价累计涨幅高达199%。
2023年2月10日,深交所曾发布《关注函》,要求公司结合相关技术、资金、资质,胥明军的履历、背景、既往工作研究成果等,详细说明奥联光能从事相关业务的方式、方法及可行性等情况。但奥联电子在2023年2月13日的回复公告,显然没有打消市场对其的疑惑。
这之后的2023年2月21日,牵涉其中的一方发声,根据“华能清洁能源研究所”账号于2月21日上午10点52分发布的澄清声明,奥联电子信息披露的部分内容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况。当天,奥联电子以20.01%的跌幅收盘,换手率30.6%,市值蒸发13亿元以上。
这之后,奥联电子的精气神被“打散”,回顾看,2023年2月14日算起至2023年5月5日的这段时间,奥联电子的累计跌幅为61.04%,股价几乎又回到起涨的位置,股价活脱脱玩了一把“过山车”。
此后,奥联电子于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7月20日迎来一波反弹之后,股价再度连续下挫,2023年7月24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的累计跌幅为62.73%。截至2024年2月8日,奥联电子的价格定格在9.35元,距离2023年超45元的高光时刻已相去甚远。
夸大细节被曝光
从奥联电子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可以看到,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的陈述被曝光。根据2023年2月13日公司对关注函回复的公告,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按时间顺序排列):
1.完成100×100mm钙钛矿电池组件实验线全部工艺设备国产化研制;
2.完成制备反式结构100×100mm钙钛矿电池组件效率达到19.67%(有效面积效率21.1%);
3.指导完成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
4.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16.8%;
5.完成南京市江宁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落地实体为江苏众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6.指导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装备设计;
7.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总体设计;
8.完成无锡市锡山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落地实体为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
9.完成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钙钛矿电池实验室建设;
10.指导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壹号实验室实验线工艺装备生产;
11.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洁净工厂设计与施工;
12.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首套设备(3号磁控溅射设备)入厂。
事实上,胥明军未在上述
12
项项目中起到主导或者牵头研制作用
。公告所称的“完成”仅指胥明军参与了该项目,且项目最终完成。如项目1“100×100mm钙钛矿电池组件实验线全部工艺设备国产化研制”中,胥明军参与跟踪设备生产进度、参与设备调试等,并从使用者的角度提供意见。项目2“制备反式结构100×10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胥明军参与了技术讨论。项目5“完成南京市江宁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和项目8“完成无锡市锡山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中,“产业化落地”具体仅指江苏众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和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胥明军参与了部分和政府的接洽商谈,提供了部分技术说明及资料。项目7“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总体设计”中,胥明军从使用者的角度参与讨论。项目9“完成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钙钛矿电池实验室建设”中,胥明军负责人员管理和调派、部分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项目11“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洁净工厂设计与施工”中,胥明军参与了厂房建设、装修设计,与设计院、施工单位的对接。项目12“完成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首套设备(3号磁控溅射设备)入厂”中,胥明军未参与相关工作。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众能)在胥明军离职前仅举行了设备入厂仪式,没有开展调试安装工作。
公告所称的“指导”仅指胥明军曾对项目提出了建议,并未发挥关键核心技术或者重大工艺的指导作用。如项目3“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中,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清能院)研发团队根据中试线工艺技术需求,自主提出系统工艺设计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和参数;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众能) 按照要求提供了部分设备,胥明军仅参与杭州众能的内部人员统筹、进度跟踪等工作。项目4“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 中,组件研发和效率提供过程均由华能清能院钙钛矿研发团队完成,设备供货厂商杭州众能提供设备运行维护和保障,胥明军未到华能清能院现场参与相关工作。2023年2月21日,华能清能院发布了《关于针对奥联电子发布失实公告的澄清声明》(以下简称《澄清声明》),声明不存在“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16.8%”等相关事实。
来源:公号
来源:公号
另外,《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合作方胥明军“长期从事军工/科技型企业运营管理,专注于钙钛矿太阳能电池技术研究和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制备工艺装备的国产化、自主化和体系化,对钙钛矿电池研发进程和产业化过程有独到的理解与实践能力,在钙钛矿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材料配方、工艺研发、装备研制等领域具备核心竞争能力”。《关注函回复》称:“胥明军及包括鲁汀在内的多名团队成员已自主研发完成多型钙钛矿工艺装备,并实现了与钙钛矿电池制备工艺适配,完成并交付了多条实验线、中试线装备,对钙钛矿电池研发进程和产业化过程有独到的理解与实践能力,在钙钛矿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材料配方、工艺研发、装备研制等领域具备核心竞争能力”。
事实上,
胥明军的专业背景为军事指导自动化。在
2020
年
5
月入职杭州众能之前,胥明军从未接触过钙钛矿项目。
胥明军在杭州众能、浙江众能光储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和无锡众能不是核心技术人员,工作内容以运营管理为主。
上述“胥明军及包括鲁汀在内的多名团队成员”,除胥明军、鲁汀等奥联光能招聘的人员外,还包括了杭州众能的前员工和合作伙伴等与奥联光能无合作关系的人员。“自主研发完成多型钙钛矿工艺装备”“实现了与钙钛矿电池制备工艺适配”“完成并交付了多条实验线、中试线装备”等工作业绩,实际为杭州众能及其合作伙伴完成的项目,胥明军和鲁汀仅参与了项目的部分管理工作。
奥联电子的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过往工作业绩和核心竞争力,夸大了胥明军的行业影响力,具有较大的误导性。
合计被罚750万元
夸大事实、误导性陈述,导致奥联电子股价“坐过山车”。
对此证监会认为,奥联电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陈光水作为奥联电子时任董事长、薛娟华作为奥联电子时任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宗朝作为奥联电子时任总经理、蒋飚作为奥联电子时任副总经理并代行总经理职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奥联光能总经理胥明军虽不是奥联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其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直接导致了信息披露违法,亦是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 “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胥明军是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陈光水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薛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胥明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傅宗朝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蒋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同时证监会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证监会实施的行政处罚,受罚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对于行政处罚,奥联电子表示,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钙钛矿项目正有序推进中
。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有了证监会的确认,奥联电子或将面临更大面积投资者的索赔。
根据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取消,因此,投资者依据纪律处分等证据,也可以依法起诉索赔。所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律所已代理多批投资者向南京中院提交起诉材料。如今证监会作出处罚事先告知书,意味着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面临行政责任,投资者索赔将新增关键证据。
根据《证券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暂定:在2022年12月9日到2023年2月21日上午收盘前买入奥联电子股票,并在2023年2月21日下午开盘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事实上,胥明军的专业背景为军事指导自动化。在
2020
年
5
月之前,胥明军从未接触过钙钛矿项目。
对此,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人等合计处罚750万元。
股价坐上过山车
回顾事件,2022年12月9日,奥联电子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钙钛矿投资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奥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南京奥联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光能)并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拟从事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来源:同花顺
一石激起千层浪,奥联电子的股价立马起飞。2022年12月12日奥联电子直接大涨20.05%。复盘看,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2月13日的这波行情,奥联电子的股价累计涨幅高达199%。
2023年2月10日,深交所曾发布《关注函》,要求公司结合相关技术、资金、资质,胥明军的履历、背景、既往工作研究成果等,详细说明奥联光能从事相关业务的方式、方法及可行性等情况。但奥联电子在2023年2月13日的回复公告,显然没有打消市场对其的疑惑。
这之后的2023年2月21日,牵涉其中的一方发声,根据“华能清洁能源研究所”账号于2月21日上午10点52分发布的澄清声明,奥联电子信息披露的部分内容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况。当天,奥联电子以20.01%的跌幅收盘,换手率30.6%,市值蒸发13亿元以上。
这之后,奥联电子的精气神被“打散”,回顾看,2023年2月14日算起至2023年5月5日的这段时间,奥联电子的累计跌幅为61.04%,股价几乎又回到起涨的位置,股价活脱脱玩了一把“过山车”。
此后,奥联电子于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7月20日迎来一波反弹之后,股价再度连续下挫,2023年7月24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的累计跌幅为62.73%。截至2024年2月8日,奥联电子的价格定格在9.35元,距离2023年超45元的高光时刻已相去甚远。
夸大细节被曝光
从奥联电子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可以看到,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的陈述被曝光。根据2023年2月13日公司对关注函回复的公告,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按时间顺序排列):
1.完成100×100mm钙钛矿电池组件实验线全部工艺设备国产化研制;
2.完成制备反式结构100×100mm钙钛矿电池组件效率达到19.67%(有效面积效率21.1%);
3.指导完成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
4.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16.8%;
5.完成南京市江宁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落地实体为江苏众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6.指导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装备设计;
7.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总体设计;
8.完成无锡市锡山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落地实体为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
9.完成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钙钛矿电池实验室建设;
10.指导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壹号实验室实验线工艺装备生产;
11.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洁净工厂设计与施工;
12.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首套设备(3号磁控溅射设备)入厂。
事实上,胥明军未在上述
12
项项目中起到主导或者牵头研制作用
。公告所称的“完成”仅指胥明军参与了该项目,且项目最终完成。如项目1“100×100mm钙钛矿电池组件实验线全部工艺设备国产化研制”中,胥明军参与跟踪设备生产进度、参与设备调试等,并从使用者的角度提供意见。项目2“制备反式结构100×10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胥明军参与了技术讨论。项目5“完成南京市江宁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和项目8“完成无锡市锡山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中,“产业化落地”具体仅指江苏众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和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胥明军参与了部分和政府的接洽商谈,提供了部分技术说明及资料。项目7“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总体设计”中,胥明军从使用者的角度参与讨论。项目9“完成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钙钛矿电池实验室建设”中,胥明军负责人员管理和调派、部分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项目11“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洁净工厂设计与施工”中,胥明军参与了厂房建设、装修设计,与设计院、施工单位的对接。项目12“完成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首套设备(3号磁控溅射设备)入厂”中,胥明军未参与相关工作。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众能)在胥明军离职前仅举行了设备入厂仪式,没有开展调试安装工作。
公告所称的“指导”仅指胥明军曾对项目提出了建议,并未发挥关键核心技术或者重大工艺的指导作用。如项目3“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中,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清能院)研发团队根据中试线工艺技术需求,自主提出系统工艺设计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和参数;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众能) 按照要求提供了部分设备,胥明军仅参与杭州众能的内部人员统筹、进度跟踪等工作。项目4“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 中,组件研发和效率提供过程均由华能清能院钙钛矿研发团队完成,设备供货厂商杭州众能提供设备运行维护和保障,胥明军未到华能清能院现场参与相关工作。2023年2月21日,华能清能院发布了《关于针对奥联电子发布失实公告的澄清声明》(以下简称《澄清声明》),声明不存在“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16.8%”等相关事实。
来源:公号
来源:公号
另外,《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合作方胥明军“长期从事军工/科技型企业运营管理,专注于钙钛矿太阳能电池技术研究和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制备工艺装备的国产化、自主化和体系化,对钙钛矿电池研发进程和产业化过程有独到的理解与实践能力,在钙钛矿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材料配方、工艺研发、装备研制等领域具备核心竞争能力”。《关注函回复》称:“胥明军及包括鲁汀在内的多名团队成员已自主研发完成多型钙钛矿工艺装备,并实现了与钙钛矿电池制备工艺适配,完成并交付了多条实验线、中试线装备,对钙钛矿电池研发进程和产业化过程有独到的理解与实践能力,在钙钛矿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材料配方、工艺研发、装备研制等领域具备核心竞争能力”。
事实上,
胥明军的专业背景为军事指导自动化。在
2020
年
5
月入职杭州众能之前,胥明军从未接触过钙钛矿项目。
胥明军在杭州众能、浙江众能光储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和无锡众能不是核心技术人员,工作内容以运营管理为主。
上述“胥明军及包括鲁汀在内的多名团队成员”,除胥明军、鲁汀等奥联光能招聘的人员外,还包括了杭州众能的前员工和合作伙伴等与奥联光能无合作关系的人员。“自主研发完成多型钙钛矿工艺装备”“实现了与钙钛矿电池制备工艺适配”“完成并交付了多条实验线、中试线装备”等工作业绩,实际为杭州众能及其合作伙伴完成的项目,胥明军和鲁汀仅参与了项目的部分管理工作。
奥联电子的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过往工作业绩和核心竞争力,夸大了胥明军的行业影响力,具有较大的误导性。
合计被罚750万元
夸大事实、误导性陈述,导致奥联电子股价“坐过山车”。
对此证监会认为,奥联电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陈光水作为奥联电子时任董事长、薛娟华作为奥联电子时任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宗朝作为奥联电子时任总经理、蒋飚作为奥联电子时任副总经理并代行总经理职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奥联光能总经理胥明军虽不是奥联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其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直接导致了信息披露违法,亦是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 “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胥明军是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陈光水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薛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胥明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傅宗朝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蒋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同时证监会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证监会实施的行政处罚,受罚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对于行政处罚,奥联电子表示,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钙钛矿项目正有序推进中
。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有了证监会的确认,奥联电子或将面临更大面积投资者的索赔。
根据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取消,因此,投资者依据纪律处分等证据,也可以依法起诉索赔。所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律所已代理多批投资者向南京中院提交起诉材料。如今证监会作出处罚事先告知书,意味着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面临行政责任,投资者索赔将新增关键证据。
根据《证券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暂定:在2022年12月9日到2023年2月21日上午收盘前买入奥联电子股票,并在2023年2月21日下午开盘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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