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知情权该如何维护?
原标题:“舌尖上的农科院”走红
消费者知情权该如何维护?
原标题:“舌尖上的农科院”走红
消费者知情权该如何维护?
■
何蒙
去年年底,媒体对一些零食“学历造假”的事件进行曝光。时隔月余,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在某知名购物平台发现,被曝光的零食依然在售卖,“学历造假”行为不仅限于零食,而是涵盖了诸多农副产品,并且经营稳定运行。这背后是怎么回事?
零食造假“高学历”被侵权方维权乏力
事情缘起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消保委”)对名为某农大蔬菜卷的零食展开调查,那些冠以“某某农科院”研制、“某某农业大学”开发的“绿色健康”零食,是真的吗?
上海市消保委给东北农业大学发出了查询函,校方回复:东北农业大学不开展对外生产经营工作,蔬菜卷不是学校生产的产品,商品宣传不属实。
上海市消保委随机选取线上销售的13种宣称由“农科院”“农业大学”等机构参与研发的食品,并开展调查核实。其中5款产品被相关机构明确回函否认有关联,4款产品确认参与研发,其余4款相关机构未作出明确回应。
冠名为虚假的商品,其质量又如何呢?
经上海市营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上述零食某农大蔬菜卷蛋白质实测含量低于包装标示的每百克10.0克;脂肪实测含量高于包装标示的每百克15.8克。蛋白质和脂肪的实测含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允许误差范围。
记者在某知名购物平台搜索该蔬菜卷名字,点击进去,在列表页面的首屏、二屏有五家售卖该零食的店铺。有两家店铺的名字就含有“农大”二字。打开其中一家店铺,有数款商品冠以“某农大”名称。
在“问大家”板块,有人提醒:蔬菜卷被媒体曝光了,跟“农大”没关系,是假的。有消费者表示惊讶:刚刚囤了一堆准备给家人吃!显然,尽管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澄清、曝光,依然有消费者并不知情。同时,产品仍然可以正常下单购买。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2022年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侵权情况排查,发现有20余家店铺有侵权行为。委托两家(院属)成果转化平台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但是这种情况依然存在,一方面缺乏维权的经验;另一方面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比较欠缺,所以很难去完成相应的维权行为。”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处处长周昌艳表示。
而普通消费者维权就更难了,消费者江小姐说:“无论是一袋零食,还是一包黑芝麻,价格一二十元,发觉被骗也不大可能去维权,感觉得不偿失,而且也不知道怎么弄。”
知情权是公平交易的前提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黄忠表示,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获取与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信息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实现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确保自主、公平交易的前提。
实践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果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未有规定,则通常需要基于比例原则进行个案的利益衡量。一般认为,经营者对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信息负有主动告知义务,并且经营者还应当以消费者能够接受和理解的方式进行特别提示与说明。
司法实务中,经营者对属于主动告知义务范围的内容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的,则会涉嫌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依据填平原则进行赔偿。当然,如果经营者系故意隐瞒真相,诱导消费者交易的,则可能涉嫌欺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表示,现代食品工业发达,零食成分多种多样、生产工艺较为复杂,供需双方信息显著不对称。为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商品信息进而合理做出购买决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商品的产地、生产者、主要成分等信息。与此相对应,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应当真实、全面地披露商品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零食是否系某“农大”或“农科院”研发,对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可能有实质性影响,属于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告知的信息。经营者虚假冠名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依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经营者制作、发布虚假冠名的商品广告还涉嫌构成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退一赔三最低500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诚信守法方可行稳致远
关于消费者知情权案件近年呈现的特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法庭副庭长于婷介绍,实践中,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形式主要为:一类是未向消费者告知或不完全告知;另一类是虚假告知。
涉及消费者知情权案件领域呈现如下特点:网络购物领域问题频发,如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商品宣传与实物不符,海外代购引发纠纷等;惩罚性赔偿案件逐渐增多,消费者维权多以欺诈、虚假宣传为由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安全类纠纷不断,消费者因购买食品、保健品引发纠纷,如食品标签未标注某种成分含量,保健品中某成分标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等。
面对丰富又复杂的消费市场,于婷建议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是提高维权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或服务;认真查阅、询问清楚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收到商品后,及时查验商品品质,保存好订单信息及购买凭证。
权利受到损害时,及时保存证据,依法寻求救济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向商家所在平台投诉、拨打12315投诉电话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旦发生诉讼,消费者将面临什么?于婷说,消费者可通过现场立案、邮寄立案、网上立案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为减轻诉累,快速妥善化解纠纷,立案前,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出具调解书或进行司法确认,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再转入诉讼程序。
诉讼中,可通过互联网或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送达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增强了诉讼便利、降低了诉讼成本、回应了群众的司法需求。
李斌表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营者应当树立守法合规,诚信经营理念。经营者尊重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品质和信誉赢得消费者信任,是防范违约侵权、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等法律风险,实现企业行稳致远、基业长青的根本之道。
消费者知情权该如何维护?
原标题:“舌尖上的农科院”走红
消费者知情权该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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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蒙
去年年底,媒体对一些零食“学历造假”的事件进行曝光。时隔月余,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在某知名购物平台发现,被曝光的零食依然在售卖,“学历造假”行为不仅限于零食,而是涵盖了诸多农副产品,并且经营稳定运行。这背后是怎么回事?
零食造假“高学历”被侵权方维权乏力
事情缘起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消保委”)对名为某农大蔬菜卷的零食展开调查,那些冠以“某某农科院”研制、“某某农业大学”开发的“绿色健康”零食,是真的吗?
上海市消保委给东北农业大学发出了查询函,校方回复:东北农业大学不开展对外生产经营工作,蔬菜卷不是学校生产的产品,商品宣传不属实。
上海市消保委随机选取线上销售的13种宣称由“农科院”“农业大学”等机构参与研发的食品,并开展调查核实。其中5款产品被相关机构明确回函否认有关联,4款产品确认参与研发,其余4款相关机构未作出明确回应。
冠名为虚假的商品,其质量又如何呢?
经上海市营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上述零食某农大蔬菜卷蛋白质实测含量低于包装标示的每百克10.0克;脂肪实测含量高于包装标示的每百克15.8克。蛋白质和脂肪的实测含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允许误差范围。
记者在某知名购物平台搜索该蔬菜卷名字,点击进去,在列表页面的首屏、二屏有五家售卖该零食的店铺。有两家店铺的名字就含有“农大”二字。打开其中一家店铺,有数款商品冠以“某农大”名称。
在“问大家”板块,有人提醒:蔬菜卷被媒体曝光了,跟“农大”没关系,是假的。有消费者表示惊讶:刚刚囤了一堆准备给家人吃!显然,尽管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澄清、曝光,依然有消费者并不知情。同时,产品仍然可以正常下单购买。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2022年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侵权情况排查,发现有20余家店铺有侵权行为。委托两家(院属)成果转化平台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但是这种情况依然存在,一方面缺乏维权的经验;另一方面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比较欠缺,所以很难去完成相应的维权行为。”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处处长周昌艳表示。
而普通消费者维权就更难了,消费者江小姐说:“无论是一袋零食,还是一包黑芝麻,价格一二十元,发觉被骗也不大可能去维权,感觉得不偿失,而且也不知道怎么弄。”
知情权是公平交易的前提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黄忠表示,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获取与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信息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实现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确保自主、公平交易的前提。
实践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果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未有规定,则通常需要基于比例原则进行个案的利益衡量。一般认为,经营者对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信息负有主动告知义务,并且经营者还应当以消费者能够接受和理解的方式进行特别提示与说明。
司法实务中,经营者对属于主动告知义务范围的内容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的,则会涉嫌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依据填平原则进行赔偿。当然,如果经营者系故意隐瞒真相,诱导消费者交易的,则可能涉嫌欺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表示,现代食品工业发达,零食成分多种多样、生产工艺较为复杂,供需双方信息显著不对称。为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商品信息进而合理做出购买决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商品的产地、生产者、主要成分等信息。与此相对应,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应当真实、全面地披露商品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零食是否系某“农大”或“农科院”研发,对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可能有实质性影响,属于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告知的信息。经营者虚假冠名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依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经营者制作、发布虚假冠名的商品广告还涉嫌构成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退一赔三最低500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诚信守法方可行稳致远
关于消费者知情权案件近年呈现的特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法庭副庭长于婷介绍,实践中,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形式主要为:一类是未向消费者告知或不完全告知;另一类是虚假告知。
涉及消费者知情权案件领域呈现如下特点:网络购物领域问题频发,如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商品宣传与实物不符,海外代购引发纠纷等;惩罚性赔偿案件逐渐增多,消费者维权多以欺诈、虚假宣传为由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安全类纠纷不断,消费者因购买食品、保健品引发纠纷,如食品标签未标注某种成分含量,保健品中某成分标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等。
面对丰富又复杂的消费市场,于婷建议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是提高维权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或服务;认真查阅、询问清楚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收到商品后,及时查验商品品质,保存好订单信息及购买凭证。
权利受到损害时,及时保存证据,依法寻求救济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向商家所在平台投诉、拨打12315投诉电话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旦发生诉讼,消费者将面临什么?于婷说,消费者可通过现场立案、邮寄立案、网上立案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为减轻诉累,快速妥善化解纠纷,立案前,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出具调解书或进行司法确认,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再转入诉讼程序。
诉讼中,可通过互联网或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送达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增强了诉讼便利、降低了诉讼成本、回应了群众的司法需求。
李斌表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营者应当树立守法合规,诚信经营理念。经营者尊重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品质和信誉赢得消费者信任,是防范违约侵权、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等法律风险,实现企业行稳致远、基业长青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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